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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服務器不少于2套《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數據庫服務器與應用系統服務器需劃分;至少2套開展互聯網醫院業務的音視頻通訊系統;網絡帶寬不低于。
軟件: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遠程醫療信息系統;
制度要求: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在線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在線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在線復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人員: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注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
網藥:網藥提供全套的申辦材料,有成熟的運營系統,網藥承諾拿到互聯網醫院牌照。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被列入國家及本市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得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發生二級及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備案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充任互聯網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法律依據】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七條 擬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應向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設置申請《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業登記。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執業登記申請。互聯網醫院依法需要辦理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網絡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八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
(二)有合適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