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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是指零售連鎖企業在總部設置藥事工作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通過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為其連鎖門店提供在線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服務的方式。開展互聯網+藥事服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七統一”的要求:即統一企業商號(企業標示)、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質量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網絡信息管理。
二、相關要求
1.人員配備
1.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10家門店為基數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如經營中藥飲片,其中1名須為執業中藥師;每增加15家門店增配1名執業藥師;增加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執業中藥師配備數量同上。
1.2連鎖門店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且至少須配備2名藥學技術人員,進行處方復核和藥事服務,經營中藥飲片的,應配備1名中藥學技術人員。
1.3連鎖總部負責互聯網+藥事服務的執業藥師不得少于3人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具體人數參照第1款。總部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互聯網+藥事服務執業藥師。
1.4為優化連鎖總部對執業藥師的管理和調配,允許直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所屬門店執業藥師注冊到連鎖總部,綜合調配各門店現場執業的執業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和藥事服務活動。
2.設施設備
2.1連鎖總部應該設立專門場所作為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應根據執業藥師在崗人數,配備計算機、視頻設備、人臉(或指紋)識別設備。
2.2企業的互聯網+藥事服務軟件系統必須與企業業務系統相關聯,做到先審核后銷售,未經執業藥師確認的,系統應及時提示門店禁止銷售該處方藥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并能拒絕調配和打印銷售憑證;互聯網+藥事服務管理軟件中應包含執業藥師在崗考勤、互聯網+藥事服務、調配核發以及處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動記錄處方審核相關工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2.3連鎖企業總部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計算機系統要實現與所有門店聯網,互聯網+事服務中心(工作室)和門店網絡能確保連接順暢,網絡傳輸容量和速度滿足門店管理端口設備的正常運轉以及互聯網審方、圖像、數據上傳等功能的正常實施。
2.4實施互聯網+藥事服務的門店應在顯著位置懸掛明示牌,告知顧客“本店為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藥店”,提供互聯網+藥事服務執業藥師注冊證和相關說明。配置與總部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相匹配的計算機、處方掃描或抓拍設備、傳輸設備等,門店計算機應配置安裝與總部配套的互聯網+藥事服務管理軟件的管理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