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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計生)委(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加強互聯網醫院管理,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等3個文件。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結合河北實際,組織制定了《河北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統一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
2.河北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12月30日
附件2:
河北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互聯網醫院管理,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條 實體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對河北省域內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加強全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利用全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開展轄區內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聯網醫院準入
第六條 申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出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置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名稱、擬設置互聯網醫院名稱、擬設置互聯網醫院診療科目等。申請設置的診療科目不應超出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建設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與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建設方案(軟硬件設備設施)、信息技術安全保障等內容、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
(三)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四)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第七條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八條 執業登記機關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批準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九條互聯網醫院執業前,應通過全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對接。
第十條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申請執業登記。除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對接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二)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平臺對接情況;
(三)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協議書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四)擬設立互聯網醫院所聘醫師資格證書號和執業證書號、護士執業證書號、藥師執業資質證明(職稱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