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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市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有關工作部署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市醫保局2020年10月印發《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試行)》(津醫保規字〔2020〕3號),文件試行2年,市醫保局對文件進行重新修訂和完善,印發了《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津醫保規字〔2022〕2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辦法》的主要政策依據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8〕46號)等文件。
三、《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七章三十條內容,涵蓋我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中機構申請簽約、醫保支付政策、醫保結算、協議管理、管理和監督等各環節內容,為我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醫療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2.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
3.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員使用真實身份;
4.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員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
5.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
6.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能夠區分線下醫療服務業務、異地就醫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7.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管理有關要求完成“互聯網+”醫保聯網結算系統改造;
8.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五、參保人員在本市“互聯網+”醫療復診服務醫保支付范圍是什么?
參保人員在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按照本市醫保有關規定支付。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六、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在管理和監督方面有哪些要求?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在線處方審核制度、醫療服務行為監管機制,將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實名認證記錄等信息實時上傳至醫保結算系統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并逐步實行藥品追溯碼掃碼銷售,妥善保存就醫診療等相關電子信息,做到診療、處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實現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全程可監控,保障診療用藥合理性,防止虛構醫療服務,維護醫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