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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1月1日起執行。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機構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有關政策執行。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復診服務,按照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和支付。發生的藥品費用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政策支付。
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定期對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及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以醫保基金使用、醫療服務質量、患者就診取藥滿意度等為核心的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與醫保協議簽訂、醫保支付等掛鉤。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
醫保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8〕4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醫療保障工作的機構申請簽約、醫保支付政策、醫保結算、協議管理、管理和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全市“互聯網+” 醫療服務醫保管理工作,確定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簽約程序,以及“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等政策。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設在各區的分支機構(以下分別簡稱“市醫保中心”和“醫保分中心”)依職責組織實施“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協議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結算中心”)負責“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市醫藥采購中心負責完善采購平臺,支持定點醫藥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所需藥品網上采購等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檢查所(以下簡稱“市醫保監督所”)受市醫療保障局委托,負責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服務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在“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中執行醫保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申請簽約
第四條 本市依法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由其實體醫療機構向醫保分中心提出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申請。實體醫療機構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可在申請簽訂醫保定點協議的同時,一并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二)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
(三)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員使用真實身份;
(四)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員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
(五)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
(六)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能夠區分線下醫療服務業務、異地就醫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管理有關要求完成“互聯網+”醫保聯網結算系統改造;
(八)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四)“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關的醫師名錄表;
(五)按相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