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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以問題為導向,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內容,落實各方責任,作出了有針對性和實操性的規定,其亮點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01 監管網絡
上下互聯互通
《細則》的相關規定,構建了從國家到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部門,以及各醫療機構上聯下通的監管網絡體系,各層級分別落實不同的監管責任。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診療服務監管平臺,對轄區內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實現實時監管。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臺對接,主動接受監督。
通過構建全國上下互聯互通的監管網絡體系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嚴禁首診,可有效落實和加強對互聯網診療的監管,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02 制度建設
加強不同層級監管
互聯網診療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省級監管平臺建立相關的監管制度,二是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建立相關的監管制度,共同確保互聯網診療活動合規、順利開展。
省級監管平臺的監管制度建設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監管平臺上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確立信息采集原則。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最少可用原則”采集醫療機構的相關數據,重點采集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診療科目、診療病種、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用藥情況、滿意度評價、患者投訴、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對互聯網診療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各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反饋問題,并明確整改期限。醫療機構在收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問題反饋后應當及時整改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嚴禁首診,并將整改情況上傳至省級監管平臺,同時報其登記機關。
明確信息保護等級。省級監管平臺和醫療機構用于互聯網診療平臺,應當實施第三級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此外,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醫療機構建立考評制度,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準入與退出制度。
醫療機構的監管制度建設包括: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和退出制度,醫德醫風職業道德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電子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03 監管方式
線上線下一體化
《細則》規定的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即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將互聯網診療納入轄區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二是互聯網醫院與實體醫療機構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質量控制監管。
《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04 主體責任
強化實體醫院主責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哪一種互聯網醫院,都必須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創建,由實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因此,從監管責任的角度來講,實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實體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管理部門,統一負責互聯網診療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管理。
實體醫療機構應落實的具體責任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