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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備受業界關注的互聯網診療辦法終于落地。
近日,海南省衛計委官網轉發了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備受業界關注的互聯網診療辦法終于落地。
醫生資格有要求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申請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哪些病可以在互聯網醫院首診,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哪些病可以在互聯網醫院首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通知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