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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醫藥及醫療健康團隊 郭達律師 楊嘉欣律師
新《醫師法》來了!
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醫師執業的法律,原《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歷經二十余載斗轉星移,當時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跟上時代更迭、行業發展的步伐,2021年新《醫師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通過,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
新《醫師法》切實回應了諸多社會關切問題,如明確醫師公共場所自愿實施急救不擔責、“超說明書用藥”合法性、增加防范“過度醫療”內容、促進中西醫結合及互聯網醫療發展等,以法律形式對實踐中的經驗教訓與有益做法進行規范,進一步加強了與《民法典》《衛健法》等法律的銜接,有助于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執業行為,將給醫師管理、醫師執業帶來深刻久遠的影響,并為實施健康中國2030戰略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據此,筆者試對具體規定做以下解讀,以饗讀者。
一、 加強醫師執業保障,凸顯保障性立法傾向
近年來,“傷醫”“醫鬧”事件時有發生,以“陶勇案”為例,2020年1月眼科醫生陶勇出診時被其患者追砍致左手神經斷裂,2021年2月該案宣判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針對此類惡性事件,新《醫師法》明確要求加強醫師執業保障,在開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相較于《執業醫師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明顯可見新《醫師法》從加強保障的角度出發,將“保障醫師合法權益”放置首位,表明新《醫師法》的首要出發點是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
同時,新《醫師法》第三條強調“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于第四十九條增加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前述規定承繼《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項下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有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規定的精神,均著重于強調保護醫生的人身及人格權益。
二、 增設“保障措施”專章,細化保障措施條款
新《醫師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共計10條,具體細化了保障條款,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特殊崗位及邊遠地區工作津貼等保障措施、行業自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對醫師權益保障作出了規定。同時,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對于“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生,也明確應“給予表彰、獎勵”。
此外,鑒于新聞媒體在醫患關系營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為了減輕新聞輿論對醫師帶來的壓力,新《醫師法》第五十三條要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知識的公益宣傳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嚴禁首診,弘揚醫師先進事跡,引導公眾尊重醫師、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強調新聞媒體應積極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學風險,避免神化醫師,降低因公眾心理預期過高而產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將有助于促進醫患互信、維護醫師合法權益。
三、 明確醫師自愿參與救治免責,鼓勵“放心救人”
醫師在醫療機構之外與普通大眾一樣,并不承擔治病救人的法定職責,但作為專業人士,醫師自愿進行積極救治更有利于緊急情況的處理。同時,為保障“事后反咬”、“救人后遭索賠”等極端案例發生,并調動醫師在公共場所實施搶救的積極性,此次新《醫師法》為減輕了醫師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顧之憂,在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鼓勵醫生在緊急情況下挺身而出,積極施救。
上述規定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精神相一致,均要求該免責事由應具備三個要件,即救助情形的緊急性、救助行為的自愿性、以及針對該救助行為對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損害免責。新《醫師法》明確對醫師在公共場所自愿實施急救免責這一規定,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醫療領域特別立法時的體現和延續。
四、 超說明書用藥問題入法,對用藥行為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