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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舉行專題發布會,發布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三個重要文件。文件首次明確了互聯網診療的定義,并明確了互聯網醫院和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程序。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要點
醫師護士須電子實名認證
按照規定,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并進行電子實名認證。此外,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政策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要點
和實體醫療機構一體化監管
對于互聯網醫院的命名,《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十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十合作方識別名稱十互聯網醫院”;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十互聯網醫院”。
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要點
醫療糾紛找醫院登記機關處理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提出,有兩種情況允許開展遠程醫療:某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直接向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發出邀請,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雙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邀請方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遠程醫療服務平臺,受邀方以機構身份在該平臺注冊,邀請方通過該平臺發布需求,由平臺匹配受邀方或其他醫療機構主動對需求做出應答,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
邀請方通過信息平臺直接邀請醫務人員提供在線醫療服務的、必須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按照《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批準與管理。
監管方面,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患者向邀請方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遠程會診由邀請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遠程診斷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發生爭議時,由邀請方、受邀方、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哪些病可以在互聯網醫院首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個關鍵]
什么是“互聯網+醫療服務”
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將“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
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
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ヂ摼W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
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均屬于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為患者來提供服務。
[兩大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