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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打破傳統醫療服務的時空距離,提供一種新型的“非接觸式醫療”服務模式,尤其是疫情期間,為患者帶來切實的便利:比如預約就診、義診復診、移動支付、報告查詢、藥品配送、遠程醫療等。除此之外,互聯網醫院還能夠帶動大數據、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藥品配送、保險服務等相關行業的發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醫療給予包容審慎的態度鼓勵試行,規范引導“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
一、互聯網醫院主要運營模式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國內互聯網醫院的主要運營模式分為三種: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的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1.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由實體醫療機構發起,自建互聯網醫療平臺,互聯網醫院的建設、運營、管理等均由實體醫療機構主導完成,引入的第三方技術公司僅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2.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互聯網醫院:由實體醫療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共同發起,互聯網企業構建第三方平臺,實體醫療機構安排醫務人員在平臺上開展線上服務,并負責線下的連續性診療。雙方通過合作協議,對互聯網醫院運營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3.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由一家互聯網企業發起,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可能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或者公立醫療機構,構建互聯網醫療平臺,大多數醫生在該互聯網醫院以多點執業的方式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
二、互聯網醫院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體系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管。互聯網醫院必需以實體醫療機構為依托,不允許虛擬互聯網醫院存在,把互聯網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納入到質控體系當中,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監管。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互聯網診療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三、互聯網醫院診療范圍
互聯網醫院借助互聯網載體和技術手段,可以提供健康教育、在線疾病咨詢、疾病風險評估、醫療信息查詢、電子處方、遠程醫療和康復指導等多種形式的健康醫療服務。但是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我們知道醫生看病講究的是“望、聞、問、切”哪些病可以在互聯網醫院首診,在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患者通過圖文和視頻問診,醫生很難做到“聞”與“切”難免會發生誤診,因此互聯網醫院僅開展常見病、慢性病復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那么如何界定復診、以及病情變化,如何平衡醫生線上線下執業關系等關鍵環節,仍需要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具體規定。
四、互聯網醫院醫護人員多點執業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醫院在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不管是哪種模式的互聯網醫院,歸根結底是醫療機構,因此互聯網醫院應嚴格按照醫師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非本院構建的互聯網醫院哪些病可以在互聯網醫院首診,執業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和取得處方權,仍需取得 “第一執業地點”的同意并辦理多點執業備案或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