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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就《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覆蓋了醫療機構、人員、業務、質量安全等方方面面的監管,并明確了監管責任。 要求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轄區內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實現實時監管。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應及時校驗。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取得患者知情同意,醫生實名接診,患者實名就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醫務人員在異地的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需進行執業注冊或備案。 互聯網診療記錄全程可追溯,電子病歷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共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確權責。
以下為文件全文:
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管體系建設,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由醫療機構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下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
第二章 醫療機構監管
第四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級監管平臺”),對轄區內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實現實時監管。
第五條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第八條醫療機構和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監管平臺上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醫療機構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
第三章 人員監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第十三條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臺共享,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