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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成立和運營,這些法律法規你得知道?
2018年9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三大文件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分別對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服務的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在為互聯網醫療和互聯網醫院正名的同時,也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醫療進入新的規范化發展階段。
本文結合三大文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互聯網醫院準入的法律法規、目前存在的問題、實操中的問題進行初步分析,供進一步討論。
一、互聯網醫院的模式
根據三大文件的要求,無論此前實際從事互聯網醫療的平臺為何種模式,三大文件生效后,合法的互聯網醫院模式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
模式一:以醫院為主導設立的互聯網醫院,將醫院線上化。如,全國首家三甲醫院的線上版、浙江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設立的浙一互聯網醫院。
模式二:以第三方機構為主導、掛靠公立醫院牌照設立的互聯網醫院,這里的機構在實踐中包括知名互聯網巨頭公司(如,阿里、京東),早期從事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平臺(如,好大夫、微醫),具體運作模式也可以進一步細化為以下兩類:
(1)依托某一公立醫院的牌照設立互聯網醫院平臺,吸引線下其他醫院、醫療機構入駐線上平臺。如:烏鎮互聯網醫院。
(2)政府牽頭,引入多家互聯網醫療服務公司,設立多家互聯網醫院平臺,形成規模化的互聯網醫院體系。如:銀川市形成了國內首個互聯網醫院集群。
模式三:由第三方機構自行搭建平臺,這里的第三方機構不僅具有信息服務管理的能力和資質,而且機構內部的某一實體也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互聯網醫院的證照
1、準入前提: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互聯網醫院準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
目前,具備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包括:山東、浙江、廣東、四川、云南、寧夏、新疆。
實踐中,《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生效后,新建的互聯網醫院必須在已經完成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地區提出申請,否則不具備準入的前提條件。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生效前在非上述地區設立的互聯網醫院,可能面臨著等待地方政策出臺整改或者嚴重違法的風險。
2、證照:互聯網醫院并沒有單獨的證照,所有的互聯網醫院目前都需要掛靠實體醫院或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活動必須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提供。
對于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或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需要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按照執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對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或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
同時,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無論新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還是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只要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還應當申請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增加“互聯網醫療”項目。
我們注意到部分地方性文件中(如,四川省),已經對新舉辦的醫療機構按照國衛醫發【2018】10號文《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對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適用兩證合一的申請。
三、互聯網醫院實際運營主體的證照
互聯網醫院的運營和接入渠道一般包括:PC端、移動端,APP和小程序等,線上運營“互聯網醫院”的大多是第三方信息服務機構。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經營該類業務應當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運營主體提供的服務類別,可能還需要取得其他證照,如《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