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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互聯網醫院系統,國務院發布了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兩種互聯網醫院模式:
一、以醫療機構為主體(線下醫院的互聯網化)
二、以互聯網企業為主體
「以企業為主體」互聯網醫院辦理流程
一、互聯網醫院設置申請
向實體醫院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申請書;
2、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6、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
二、對接醫療監管平臺
向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提交對接申請:
1、互聯網醫院設置批準書;
2、等保三級證明材料;
3、對接測試數據;
4、出具平臺對接報告;
三、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
向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提交對接申請: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第三方合作機構的法人證書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互聯網醫院擬電子實名認證的臨床科室執業醫師花名冊及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4、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名單,專職藥師名單;
5、業務使用的網絡寬帶證明文件;
6、具備遠程會診、遠程門診等功能的相關資料;
7、信息系統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證明文件;
8、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
9、與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四、注冊互聯網醫院公司,成立互聯醫院、注冊互聯醫院執照、如何注冊互聯網醫院公司
互聯網醫院的設立需要哪些資質?
答:無論是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還是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均需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院申請設置獨立的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及執業申請,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互聯網診療活動需要哪些資質?
答: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提出互聯網診療設置和執業申請,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經審核合格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互聯網診療人員準入要求有哪些?
答: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相比于線下診療,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門檻更高,執業醫師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這一條件,以確保互聯網診療活動安全性。
此外,《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還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互聯網醫院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