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售前電話
135-3656-7657
售前電話 : 135-3656-7657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省級專精特新企業
咨詢熱線:135-3656-7657 400-6333-661
8月12日,上海市衛健委發布《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將“互聯網醫院”定義為“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在信息系統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如下——
第二十三條(信息系統建設)規定,互聯網醫院應按照《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標準、安全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信息系統,配備信息專業技術人員,遵守互聯網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按照《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第三級標準完成定級備案和測評,每年應依法開展測評,測評通過后應提交系統年度測評報告。
互聯網醫院應與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平臺對接,實現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及時上報業務統計數據。
互聯網醫院配備及使用的醫療人工智能產品、移動設備、應用程序、服務器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互聯網醫院是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平臺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互聯網醫院應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醫療機構應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不得將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在境外的服務器中存儲,信息平臺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賃于境外的服務器。
附《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推進本市互聯網醫院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根據《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院的設置、執業許可及其診療活動、監督管理。
第四條(準入管理)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互聯網醫院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申請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并可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五條(診療服務范圍) 互聯網醫院開展的診療服務應符合實體醫療機構或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互聯網醫院系統,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執業范圍內,主要包括:常見病和慢性病患者隨訪和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互聯網醫院不得開展以下服務:首診患者診療服務;甲類傳染病(含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危急重癥、需要前往實體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或醫療儀器設備輔助診斷的患者診療服務;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開具和配送;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提供虛假醫療信息服務,違規發布廣告、違規開展保健品推銷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禁止行為。
第六條(部門責任)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管理平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診療服務,保證醫療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建立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應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醫療風險和責任分擔等方面的責權利。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