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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患者有義務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不得假冒他人就診。日前,《安徽省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發布,根據該《意見稿》,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音頻資料等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互聯網醫院系統,互聯網診療需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互聯網醫生”需3年以上臨床經驗互聯網診療,是指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并完成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根據要求,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為方便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在診療平臺顯著位置公布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意見稿》要求,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需進行實名認證,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診療中圖文對話記錄保存不少于3年除實名認證外,確保由接診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負責進行監管。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留存相關資料,并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意見稿》要求,互聯網診療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醫務人員收入不得與藥品掛鉤互聯網診療中嚴格遵守處方及藥品的相關管理,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互聯網醫院系統,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根據《意見稿》要求,互聯網診療收費項目需公示,方便患者查詢。醫療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互聯網診療過程中,同樣要加強行風建設,醫務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收入相掛鉤,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八項退出機制為互聯網醫院設“紅線”根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我省還組織專家對互聯網服務評價制定了量化表,評價結果分為服務三星、服務二星、服務一星、服務零星四個等次,并明確了互聯網診療八項退出機制。如,實體醫療機構因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被吊銷或者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其互聯網診療執業許可同步吊銷或注銷。使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或者使用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互聯網診療執業許可或者責令其停止互聯網診療執業活動。(實習生鄒穎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汪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