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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互聯網+”以勢不可擋之勢縱橫滲入人們日常的衣食住行、工作生活、生產服務等方方面面。而互聯網+醫療行業亦備受矚目,政策法規頻出,投資融資加碼。而2015年互聯網醫院一經誕生便甫露芳華,有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11月全國互聯網醫院約達36家。從全國互聯網醫院空前熱潮到進入平靜期到再如火如荼,從2015年7月《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到2018年4月《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先后發布5次與互聯網醫療健康相關的政策,互聯網醫院一路高唱冰與火之歌。而今,千呼萬喚的互聯網診療和互聯網醫院專項規范終于落地。9月11日互聯網醫院?規范,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轉發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
上述三個文件分別是《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由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分別對互聯網診療服務、互聯網醫院的設置、遠程醫療的服務進行了相應規范和要求。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在《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了互聯網診療的定義是: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對于能開展互聯網診療的機構認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開展的機構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在設置申請書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對于進行互聯網診療的醫護人員的資質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要點: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
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核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