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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聯網醫院?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醫院是指醫療機構名稱核定為互聯網醫院(含加掛名稱),并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醫院。
在云南省內依法設置的各級各類醫院(含婦幼保健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申請加掛互聯網醫院為第二名稱,第三方機構可依托實體醫療機構設置獨立的互聯網醫院。根據規定,一所實體醫院只能設立一個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如何命名?
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1、實體醫院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其名稱應核定為“實體醫院名稱+互聯網醫院”。
2、實體醫院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互聯網業務是否可以首診,其名稱應核定為“實體醫院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3、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其名稱應當核定為“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名稱、診療科目、執業地點等許可事項的變更均應以實體醫院為基礎,不得超出實體醫院《醫療執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范圍。
實體醫院床位在100張以下的互聯網醫院,其校驗與實體醫院一同進行。實體醫院床位在100張以上的互聯網醫院,自發證當年起,前五年為一年一校驗互聯網業務是否可以首診,第六年起與實體醫院一同校驗。
資料圖 李秋明 攝
開展互聯網診療應滿足什么條件?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醫院應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等部門,有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技術服務,確保互聯網醫院系統穩定運行。
互聯網醫院應按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在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醫師應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提供與其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相符的醫療服務。
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時應在協議中告知簽約對象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力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簽訂知情同意書。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需要提供2個月內在實體醫療機構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的就診病歷資料,醫師應在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診斷、處方用藥情況和實時順暢的醫患溝通環境下,針對已明確診斷的常見病、慢性病開具在線處方。
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需要醫務人員進行當面診查時,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此外,互聯網醫院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互聯網醫院應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做好處方的開具、調劑和保管,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有關專業醫師陪伴。
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醫院應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醫院應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并及時向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互聯網醫院不得將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在境外的服務器中存儲,信息平臺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賃于境外的服務器。
加強對互聯網醫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