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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鐘明白互聯網醫院與互聯網醫療的區別
2018年7月國家衛健委發文(簡稱25號文)闡明互聯網醫院的定義及管理辦法。最近因疫情的原因,北京醫療信息圈全力上線及開展互聯網醫療業務,而周邊有同事和朋友詢問互聯網醫院,什么是互聯網醫療?什么是互聯網醫院?在此說一下兩者的不同與相同
不同點大體有6項,分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互聯網醫療是指:實體醫院依托本醫療機構的醫師,為常見病、慢病的復診患者提供診療的行為。而互聯網醫院是指,依托本醫療結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為常見病、慢病復診患者提供診療的行為。就是說,互聯網診療只能是本機構的醫生,互聯網醫院里可有其他醫療機構的醫生。
二、第二名稱不同
實體醫療機構擁有互聯網診療的資質后,無需修改機構名稱。但若實體醫療機構申請了互聯網醫院后,必須在將互聯網醫院作為醫院的第二名稱。具體說是這樣的,(1)若醫院能力強互聯網醫院,獨立申請,事情全是自己醫院做的,則第二名稱是:本醫療機構+互聯網醫院。(2)若醫院與第三方合作申請的互聯網醫院,則第二名稱應為:本醫療機構+合作方標識名稱+互聯網醫院。(3)若是第三方依托實體醫院而獨立申請的,則第二名稱應為: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例如:烏鎮物聯網醫院)
三、監管平臺
互聯網醫院必須接入省級互聯網醫療監管平臺;互聯網診療則無此強制要求,只是支持向監管平臺傳輸符合要求的數據,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四、為醫生買保險
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或合作的第三方)必須為醫生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互聯網醫療無此要求
五、責任主體
第二名稱中的前兩種情況(自己申請或與第三方合作申請)的互聯網醫院,法律責任主體為實體機構;第二名稱中第3種情況(獨立申請)的互聯網醫院,則獨立申請方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療的法律責任主體是實體機構
六、系統及硬件環境支持
互聯網醫院要求:用于支持互聯網醫院系統的服務器不少于2套;音視頻系統不少于2套;帶寬不低于等網絡及硬件要求。而互聯網診療中無此強制要求。
以上是兩者的不同點。相同點呢比較多,例如:三級等保、電子簽名、醫生及護士在注冊系統可查詢、醫生出診資質等內容,具體可參考我的:互聯網診療的那些事兒。
最后說一下注意事項
若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合作申請的互聯網醫院,若合同發生變更或合作失效,需重新申請。所以第三方一定要靠譜啊!
互聯網醫院的本質還是通過審批過的醫療機構及醫師提供服務,國家并進行監管。若第三方機構無實體醫療機構支撐而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必將觸到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