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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8〕4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醫療保障工作的機構申請簽約、醫保支付政策、醫保結算、協議管理、管理和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全市“互聯網+” 醫療服務醫保管理工作,確定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簽約程序,以及“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等政策。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設在各區的分支機構(以下分別簡稱“市醫保中心”和“醫保分中心”)依職責組織實施“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協議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結算中心”)負責“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市醫藥采購中心負責完善采購平臺,支持定點醫藥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所需藥品網上采購等工作。
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檢查所(以下簡稱“市醫保監督所”)受市醫療保障局委托,負責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服務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在“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中執行醫保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申請簽約
第四條 本市依法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由其實體醫療機構向醫保分中心提出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申請。實體醫療機構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可在申請簽訂醫保定點協議的同時,一并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第五條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二)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
(三)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員使用真實身份;
(四)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員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
(五)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
(六)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能夠區分線下醫療服務業務、異地就醫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管理有關要求完成“互聯網+”醫保聯網結算系統改造;
(八)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四)“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關的醫師名錄表;
(五)按相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醫保分中心提出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申請,醫保分中心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醫保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進行補充。
第八條醫保分中心應組織評估小組,以書面、現場等形式,對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或實體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起,評估時間不超過2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主管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許可證照;
(二)核查醫療機構“互聯網+”醫保聯網結算和國家醫保電子憑證、移動支付系統對接等信息系統有關情況;
(三)核查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關的醫師情況;
(四)核查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是否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患者必要的就診信息;